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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宁波大学2+2法学综合基础考试大纲

时间:2007-11-19 , 来源: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

 

法学综合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宪法学三部分。

 

1、法理学部分

主要参考书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考试大纲: 

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00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2、中国法制史部分

主要参考书   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考试大纲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掌握中国法律制度起源、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及其基本知识;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中国法制史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几种主要观点,夏、商、周三代的主要法律的内容,《尚书》(舜典、甘誓、康诰、酒诰等篇)、《左传》、《周礼》、《仪礼》、《礼记》中涉及刑、礼和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段落,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和周代的宗法制度,礼(治)、法(治)、德(治)的关系。

第二章  中国法律的发展

铸刑鼎、《法经》、商鞅变法、秦律、《云梦秦简》、《九章律》、《魏新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主要内容,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行政法、民法、司法制度的主要规定,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儒家法律化的过程。

第三章  中国法律的成熟

《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律疏议》)、《开元律》、《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唐朝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唐律》体制及各篇的主要内容和《唐律》的阶级本质,中华法系的概念、特色制度、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四章  中国法律的演进

宋、元、明、清等朝代的主要法典(《宋刑统》、《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大清律例》、《清会典》等)、法律形式、重要的法律制度(包括秋审等司法制度),宋、元、明、清各朝代法制的特点。

第五章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清末法制变革指导原则、主要过程和主要成果,预备立宪、官制改革、刑法改革、民法改革、司法制度变革的内容,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北洋政府的法制、国民党政府的法制和革命根据地的法制,近代中国宪法、民法、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国法系的衰亡和中国法律转型的必然性。

 

3、宪法学部分

主要参考书: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考试大纲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词源(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 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我国现行宪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 限制和规范作用 指引和协调作用 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的结构(序言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 国家 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概述(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第三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及合法权益)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 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人民性 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署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官(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法官的任职回避 法官的等级法官的奖惩)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检察官的等级检察官的奖惩)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第二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审定 起草 议决 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 组织保障 依靠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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