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帮困助学实施办法
时间:2006-4-14 , 来源: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推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勤工助学、奖学金为重要手段,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为辅助办法”的多元化资助政策。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清寒类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原则上仅适用于当年建档的贫困学生;除特殊岗位外,勤工助学优先录用贫困学生上岗;同等条件下,特困生优先享受各类资助。允许未取得正式学籍的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付学费的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先报到,后缴费。第二章 贫困学生的界定和建档第三条 贫困学生界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清寒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的基础。第四条 参照宁波市本地消费水平,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为: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和家庭人均收入均在300元以下,家庭经济难以支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确定为贫困生;其中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均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确定为特困生。第五条 贫困学生界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主任(班级)初审→学院审核→贫困学生名单公示→贫困学生建档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本人未主动申报,学院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贫困学生范围,可不公示。第六条 贫困学生的界定(审核)办法:1、申报贫困学生必须提交《宁波大学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是界定贫困学生的重要依据;2、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贫困学生的界定依据之一。在贫困学生的界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金龙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金龙卡”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就餐者,不得界定为贫困学生。第七条 贫困生建档时间:以学院为单位每学年初建档一次,每学期初对家境好转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及时调整。第三章 贫困学生的资助办法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每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类,宁波市经办银行主要开办学费贷款。第十条 贷款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指标,且无缴费、还款违约记录;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时间:于每学年开学后20日内申请。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材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历年学习成绩总表和上学年非学业因素总评成绩汇总表(新生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宁波大学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乡镇或街道以上证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1、学院对学生的填写内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定通过贷款初审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移交帮困助学中心; 2、帮困助学中心对各学院上交的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查,并将合格材料交经办银行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相关贷款手续。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学年划至学校指定账户。第十六条 贷款变更: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出国(境)、退学、开除等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经办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延长学业、休学等的学生应及时到帮困助学中心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办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的有关贷款资料进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 贷款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根据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学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的,作为失信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并纳入宁波大学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第二节 勤工助学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锻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是主要面向贫困学生的一种助学途径。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原则: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为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第二十条 岗位设置程序: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设岗位和院设岗位,每学年初在全校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工作,分别由学校学生处帮困助学中心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设岗,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和报酬发放工作。外来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向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处帮困助学中心登记,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一条 岗位申请:学生根据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凭学生证或贫困生优先上岗证明到相关用工单位应聘岗位,贫困生优先上岗证明由学院核发。第二十二条 管理要求:1、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经招聘考核录用学生后,要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等有关事项。应关心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定期向相关学院或帮困助学中心反馈;2、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三条 时限要求: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每周累计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第二十四条 报酬标准: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原则上确定为每小时8-10元,具体视情况而定;学校后勤服务及其他营业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报酬,用工单位原则上应按所聘用临时工的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补给。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支付。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贯彻“以工助学、以学促工”精神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第三节 学费减免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1、当年获得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等奖学金的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学费减免;2、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民办学生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违纪处分,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指标;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目不超过1门;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5、新生需符合“绿色通道”入学条件。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比例及额度:1、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学费减免比例根据相关文件确定;2、各学院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半免,学费减免总额不超过学院当年帮困助学经费的50%。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时间与程序:1、学费减免每学年办理一次,与每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期进行。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执行,不再办理学费减免申请手续;符合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2、班主任主持班级的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推选工作,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进行考查的工作,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减免推荐名单,经班级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的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推荐名单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学费减免初步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将学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金额报送帮困助学中心,由帮困助学中心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统一发文公布;4、学费减免名单发文后,由计财处予以落实,经费从学院帮困助学经费列支;5、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经审批公布后,学生处(帮困助学中心)负责落实学费减免,经费由校帮困助学经费列支。第四节 困难补助第三十条 困难补助对象: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民办学生除外),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不幸等突发状况,家庭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且确属一时无法解决,以至影响到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第三十一条 困难补助额度: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学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第三十二条 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1、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提交《宁波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班主任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认困难情况属实的,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补助申请,确定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特殊情况下超出额度范围的补助申请,需报学生处审批;4、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专职辅导员负责经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经费在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中列支。第五节 社会资助第三十三条 资助基金的来源:资助基金来自于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等捐赠的资金。第三十四条 资助形式:1、定向资助:捐赠人资助一名或几名学生,一般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期限分别为1、2、3、4年或直至毕业,特殊情况下捐赠人可自己设定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年2000元);2、非定向资助:不限捐赠数额,资助款进入学校专项爱心基金,由帮困助学中心统筹安排资助。第三十五条 资助基本条件:1、学习认真勤奋,成绩优良;2、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指标; 3、符合捐赠者合理意愿。 第三十六条 资助程序:1、确定捐赠者意愿并公布资助信息;2、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3、捐赠者确定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并捐款;4、发放资助款。第三十七条 资助反馈:1、受资助学生应与捐赠人保持联系,经常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帮困助学中心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每年向捐赠人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捐赠人。2、受资助学生应勤奋节俭并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向捐赠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则取消受助资格。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三十八条 帮困助学工作分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学生宣传帮困助学的有关政策,做好贫困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负责合理安排使用学院帮困助学经费,做好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和学院内勤工助学等工作,并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的资格审查、材料汇总、协议签订工作。学校(帮困助学中心)负责制订和修改相关资助办法,组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工作的实施,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等工作,并受理贫困学生咨询与部分投诉,对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第三十九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贫困学生,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的行为,除全额退还资助金外,将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如因病休学、受到违纪处分或因学习不努力而造成成绩低劣者,应中止资助金的发放。经教育帮助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受理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