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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生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6-4-14 , 来源: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特在我校设立学生科研基金。
  第二条 学生科研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不含毕业班学生和成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科研基金资助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和生产领域有实际应用价值和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科技制作、发明和社会热点问题专题调查等。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一)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每年定期申请1次,一般在3月份进行。申请资助的项目研究期限为1年。
  (二)课题申请人根据本人的专业及兴趣,确定研究课题,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
  (三)申请课题需有1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指导教师推荐,由所在学院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
  (四)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和格式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经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后的中选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将通知课题负责人,正式填报项目任务书后立项。
  (六)为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组织评审部分项目立项,但不予经费资助,该部分项目同样需正式填报项目任务书。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按进度要求认真执行,中途不得任意改动。研究计划和方案的重大修改,须经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批准。无故终止项目研究者,将追回资助经费,项目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资助课题。
  (二)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对立项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同时协助课题组解决课题进展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由课题组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经专家审核后可批准撤项,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四)项目完成后,课题组需按《宁波大学学生科研项目完成报告》认真填写学生科研基金申请结题报告,经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中,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生科研基金经费管理
  (一)学生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学生科研基金经费。
  (二)学生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实验所用的材料费、外出调研差旅费、书刊资料购置费、分析测试上机费、印刷复印费等。如有特殊开支,须经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审批。
  (三)学生科研经费到位后,以学院为单位建立“学生科研经费使用卡”,并由所在学院负责保管。
  (四)科研经费的报销凭“学生科研经费使用卡”办理,需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到计财处借支和报销。
  (五)经有关部门确认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将项目经费决算表提交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并及时清理帐目,注销经费。结余的经费归所在学院,用于资助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研活动。
  第七条 资助项目成果管理
  (一)学生按规定完成资助的科研项目后,应及时向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办理结题手续,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按《宁波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宁大政〔1998〕144号文件)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参加校“曹光彪学生科研奖”等各类评奖活动。获奖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资助项目结题后,课题组成员应得的学分根据《宁波大学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四)完成较好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校学生科研成果报告会和全国、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凡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学校,作为学生科研基金经费继续使用。
  (六)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应注明“宁波大学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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