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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宁波大学学生转专业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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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14 ,
来源: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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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宁波大学2005年学生手册》——P36!
(学生转专业比例可达该专业总数的30%) 第三十七条 按学院或按学科类别招生的学生(外省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归入相应的学院或学科类别),在完成公共基础平台、学科基础平台教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在相应学院或学科类别内自主选择专业。外省按专业招生的学生,若选择原录取专业,学校应予以满足。学生在完成专业基础平台教学后,可根据学院当年公布的分流方案自主选择专业方向模块。 第三十八条 综合基础教学强化班学生,在完成前期教学后,可按学校规定在相关学科内自主选择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如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奖,获市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专利,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等; (二)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专业,要求必修课程每次考核均合格、积点分总和为正分且在该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前30%; (三)学生因专业志向或因身体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一般按照该生入学当年生源情况以“就冷不就热”原则审批。因身体原因的,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 (二) 本科入学已满五学期或专科入学已满三学期; (三) 由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 (四) 单考单招录取专业转入普通高考录取专业; (五) 专业分流后不到1学期转入本学科大类或本学院其它专业; (六) 应予退学的;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转入和转出学生数累积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20%。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一)每学期第12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领取、递交《宁波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学院同意后于第14周前将申请表报教务处,如跨院转专业,由教务处于第15周前转送给接收学院,接收学院在第16周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统一审批,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开学第1周凭教务处的《转专业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及学院办理学籍变更、报到、注册、选课等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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